|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1 | 名    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全文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溪南街道、凤美街道、京冈街道、渔湖街道、砲台镇、登岗镇、地都镇 | 地址 |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 
          
            | 适用条件 | 需要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及其代缴人、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收机构(村居委、学校等缴费单位)。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社保费应征数据征收; 2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4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实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2.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签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西三横路北一路3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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